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前言
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商学院院长、企业总裁、财经媒体、投资机构的联合发起,以“全球智慧、共享发展”为理念,致力于促进联合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更多的人关注、参与推动中国企业商学院的发展,为了使联合会工作长久持续的进行,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联合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Chinese Corporate University Deans,英文缩写 “FCCUD”
第二条 本团体宗旨: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是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中国行业领军品牌企业的商学院院长组成为核心成员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社团以“全球智慧 共享发展”为理念,致力推动企业商学院发展,为企业构建人才培养新模式,推动企业学习型组织发展,帮助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智慧支持为工作重心。努力成为中、外企业文化交流最高端舞台。
第三条 本团体使命
愿景:构建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的舞台, 推动1000万家企业商学院建设,帮助企业正规化、持续化、国际化成长!
使命:帮助企业成长,服务中国经济
理念:全球智慧,共享发展
价值观:尊重、感恩、分享、责任
第四条 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网址:http://www.u1000.org
第五条 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深圳。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会员服务
第六条 联合会贯彻落实2011年12月23日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深圳宣言》,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年度论坛及颁奖盛典
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年度年论坛及颁奖盛典,每年举办一次。联合会将整合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各行业领军品牌企业商学院院长、权威专家、媒体、合作伙伴和理事会员等多方力量,就本年度企业商学院发展方面的热点话题举办年度论坛和颁奖盛典。
(二)城市分论坛
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各地分会整合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商会、媒体等资源,借助联合会成员专家资源力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在各城市举办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xx城市)总裁高峰会,邀请当地品牌企业商学院院长、企业总裁等参加,贯彻“全球智慧、共享发展”的理念。
(三)院长联席汇
联合会经常举办院长互访,院长学习交流考察互动,以及发布、出版院长实践成果,为院长提供相互交流、学习,成果展示和品牌推广。
(四)院长悦读汇
联合会为院长提供管理经典分享、交流活动,同时通过网络电视进行人物品牌专访,以及院长之间的商机交流。
(五)院长百脑汇
百脑汇是联合会重要的组织活动,百脑汇每月根据院长需求组织商学院知识普及活动,为院长在商学院方面建设与实践提供一个充分交流、沟通的平台。
(六)研究院
联合会成立研究院,每年推出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院长指数等行业权威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凡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企业商学院(包括传统商学院、企业大学、企业网络商学院)和完善培训体系的企业,以及媒体机构、投资机构可申请加入,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会员发展部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联合会服务作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团体,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席团,主席团联席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主席团联席会须有2/3以上的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席团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但延期还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院长联合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主席团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主席团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年度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主席团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合会重大会议;
(二)检查年度会员大会、城市高峰论坛、院长联席汇、院长悦读汇、院长百脑汇、日常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联合会的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执行主席、常务主席(每个省、行业)含一级城市;
(四)根据联合会的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轮值主席5人,每年轮换担当主席团年会的主导工作和全年度的工作计划。轮值主席必须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五)主席团的每位团员都应积极的发展10位副主席单位,推荐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加入联合会;
(六)联合会主席团的成员根据课题安排,主动积极的参加年度会员大会、城市高峰论坛、院长联席汇、院长悦读汇、院长百脑汇等相关相关公益性活动;公司内部自我安排形成A、B角(副手)出席相关公益活动;
(七)只有副主席单位才有入围参加年度人物大奖的资格,副主席单位将有机会出席各种公益作为论坛嘉宾、颁奖嘉宾;
(八)凡一年度3次没有参见公益性活动,主席团年会将会除名不在享受联合会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规划;
(二)组织落实主席团年席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任命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为本团体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主席团联席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秘书处的专门工作机构对主席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主席团年席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联合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正式、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相应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联合会主席团联合会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对中国企业商学院院长联合会其余规章制度有约束权。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主席团或代言人。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1年10月18日起生效。